王海等十大知名消費維權人士擬聯手舉報魯豫代言的“六個核桃“涉嫌虛假廣告
“經常用腦,多喝六個核桃”這一耳熟能詳的廣告語被質疑。近日,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聯合中國技術監督情報協會舉辦的宣傳貫徹廣告法座談會上,多位民間打假人認為“六個核桃”涉嫌虛假廣告。
新修訂的廣告法自今年9月1日實施,為了宣傳貫徹修訂的廣告法,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與中國技術監督情報協會,就廣告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虛假廣告的識別、名人代言的法律責任等議題進行研討,并學習了新廣告法相關條款。中國政法大學孫穎教授還做了《廣告法與我國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完善與提高》的專題發言。
會上,民間打假人葉光針對“經常用腦,多喝六個核桃”的廣告語提出質疑。他經過調查認為,根據《本草綱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等文獻,核桃仁的“功能與主治”是:補腎,溫肺,潤腸。用于腎陽不足,腰膝酸軟,虛寒喘嗽,腸燥便秘。因此,核桃并沒有健腦的專門功能?!傲鶄€核桃”的廣告是明示消費者該核桃飲品可以補腦,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而早在2012年12月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發布了《保健食品消費提示》,聲明“國家從來未批準過補腦、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
座談會上,民間打假人邢志紅還就“新《廣告法》:從‘六個核桃’看名人代言應責利相當言于律己”做了專題發言,認為依新《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代言人對商品作推薦、說明,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明星代言人對消費者影響非常大,若需要補腦保健的消費者基于對名人的信任,就會購買該產品,而食用該產品后達不到補腦保健的效果,事實上,就是對消費者造成損害。魯豫作為廣告代言人,應當明知“六個核桃”的上述廣告屬于虛假廣告,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仍然為其作代言,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民間打假人劉殿林近日還一紙訴狀將“六個核桃”的廠商河北養元智匯飲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目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已受理該案。而購買“六個核桃”消費者焦琳,也向“12345”進行了投訴。
中國政法大學孫穎教授認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影響廣告業健康發展,損害社會經濟秩序,是廣告領域性質最為惡劣的違法行為之一。新《廣告法》第28條除了對虛假廣告給出了定義,“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并列出了虛假廣告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種情形,即“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既有可能是完全或部分虛構,與實際情況不符,也有可能并非虛構或并非完全虛構,但采取了一些引人誤解的表述,兩種情況都導致了一個后果——“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即消費者受廣告宣傳影響實施了購買行為,而無論是那種情況,都屬于虛假廣告。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河山告訴記者,宣傳貫徹新修訂廣告法的座談會,為對“六個核桃”廣告質疑的民間打假者提供了展現平臺;同時,會議也邀請了“六個核桃”的生產廠商河北養元智匯飲品有限公司。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希望知道核桃營養是怎樣有益大腦的。但種種原因,河北養元智匯飲品有限公司未到會。
以下是舉報函的內容
XXXXX總局:
經調查我們發現,目前在中央電視臺第一頻道和電影頻中播放的由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六個核桃”牌植物蛋白核桃乳飲料廣告存在虛假。
該廣告時長15秒的廣告內容如下:“研究表明,核桃營養有益大腦,六個核桃開創的[5.3.28]工藝,極大保留了核桃營養,經常用腦,多喝六個核桃”,視頻中的廣告代言人為魯豫。同時在該產品大小包裝上均有“經常用腦,多喝六個核桃”的表述。
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六個核桃牌“核桃乳”飲料,其包裝上的標識標注執行標準是:QB/T2301(二級A型)《植物蛋白飲料》;配料:水、白砂糖、核桃仁。很顯然,該產品是一款飲料。
在該產品的配料中,我們看到是由水、白砂糖、核桃仁三種主要物質組成(其余為食品添加劑)。水、白砂糖與“經常用腦,多喝六個核桃”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唯有配料中的“核核仁”,況且該廣告前導用了“研究表明,核桃營養有益大腦,六個核桃開創的[5.3.28]工藝,極大保留了核桃營養”對配料中的核桃仁作了明確的引導。
經我們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相關規定得到如下結論:《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核桃仁的[功能與主治]是:補腎,溫肺,潤腸。用于腎陽不足,腰膝酸軟,虛寒喘嗽,腸燥便秘。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43號)關于實施《中國藥典》2010年版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藥典包括凡例、正文及附錄,是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均應遵循的法定依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105號公告:《中國藥典》是藥品研制、生產(進口)、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單位均應遵循的法定技術標準。
也就是說,從我國現行的國家標準中找不到有關“核桃仁”對人體大腦的治療、保健等相關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2年12月14日發布,保健食品消費提示:國家從來未批準過補腦、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廣告法規定,六個核桃產品廣告已構成虛假廣告行為,為此特向貴局舉報,并要求對廣告發布者: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廣告經營者:中國中央電視臺;廣告代言人:魯豫。進行立案調查,并根據《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處理。